摘要
法律语言是全民语言功能分化的产物。全民族共同语在不同的社会活动领域里执行不同的社会功能,久而久之便形成了各种不同的社会变体、功能变体。法律语言乃是全民族共同语言在法律活动领域中传递法律活动信息、执行立法和司法功能而逐渐形成的社会功能变体,它是法律语体赖以形成的物质基础。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6期60-63,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