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们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开展了一些律师凋解业务。有的是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参加第三者主持的调解;有的是接受当事人一方的委托和另一方当事人和解;也有的是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从中主持调解,这些业务的开展,从实际效果看是好的。律师调解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1990年第3期24-27,共4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