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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发展及其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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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教育行政制度的确立而产生的。我国近代,由于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封建制度的束缚,现代教育行政制度的确立较西方国家稍晚,因之,教育督导制度的产生也较迟,直至20世纪初才正式产生。 清朝末年即1906年,清政府在学部设“学部视学官”。随后,学部又颁布了《视学官章程》。规定省、州、县均设视学官职,分别负责各级教育视导工作,从此开始,中国才正式产生了教育督导制度。 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1913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布了《视学规程》。规程规定把全国划分为8个视学区,每区派视学2人,负责所属区域普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视导工作。1917年,各省成立教育厅并颁布《教育厅暂行条例》。翌年,根据《教育厅暂行条例》制定了《省视学规程》和《县视学规程》。1929年。
作者 刘忠国
出处 《宁夏教育》 北大核心 1990年第Z1期8-9,共2页 Ningxia Edu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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