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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函”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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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函』作为公文的一个种类理应是具有其它文种一样的地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函』的运用还存在一定问题,确切地说,人们对它还存在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用函。』有些地区对『函』的运用又作了进一步说明,如辽宁省规定:『向同级机关行文请求或回复需要批准的事项。
作者 常贵晨
出处 《秘书之友》 1990年第12期9-9,共1页 Secretary’s Compa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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