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研究会于1990年8月7日在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召开“运输有毒有害物质(HNS)的损害赔偿制度”的研讨会。会上,中远公司的胡京武同志详细介绍了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历届会议对该问题的讨论情况及1990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第62届法律委员会上英国、挪威和荷兰提出的三个方案。与会同志就这三个方案的特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大家一致认为,随着我国化工工业的发展及国际贸易运输的发展,讨论“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一个十分有益的工作。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0年第1期471-471,共1页
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