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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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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0年第2期2-3,共2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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