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4年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关于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接受外商投资本设合营企业的洽谈工作和审批程序规定(试行)》及其《实施办法》中规定:凡须报市对外经贸委或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书的项目,由主管局报送的正式文件中应包括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又规定凡利用外资项目,如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均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项目的顾问,指导或参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作出见证并签署意见,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1990年第3期42-46,共5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