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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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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发出文件,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做出了规定. 《规定》说,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作者 郑发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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