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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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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公安部,最近联合发出文件,对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做出了规定. 《规定》说,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
作者
郑发
出处
《中国民族》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43-43,共1页
关键词
民族成份
中国公民
族称
事务委员会
领导小组
收养关系
婚姻关系
中国籍
年满
分类号
D633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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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族
1990年 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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