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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人武部移交地方后,总参、总政及劳动人事部就人武干部工资待遇问题专门发出(1986)102号文件,文件规定原正团级部长、政委继续留任的要“保留原级待遇”。但我们地区9县1市移交地方的正团职9人其工资标准一律按公安干警副处4级对待(月工资137元)。地方组织部门的理由是:
出处 《中国民兵》 1990年第1期43-4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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