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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语言的表情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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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语言除了表述意义而外,还具有表现意义,表现人的主观态度、感情.语言的表现意义主要是由词语负载的.一个词语在指称某一客观事物的同时,往往还表现了人们对该事物的主观评价、主观态度和感情.例如同样是指称为非作歹的人,可供选择的同义词语很多:坏人、歹徒、恶鬼、坏蛋、恶棍、罪人……所有这些词语基本意义(概念意义、理性意义)相同,指称对象同一,但所表现的人的态度和感情却是不同的,这便是词语的表情色彩.表情色彩包括态度色彩和感情色彩.态度色彩可以分为庄、谐、直、曲、敬、谦等;感情色彩可以分为褒贬、吉凶、悲喜、美丑等.拿上面这组表示“坏人”的同义词来说,“坏人”、“罪人”的感情色彩(注意,不等于基本意义!)是中性的,而“坏蛋”、“恶鬼”、“恶棍”则是贬义的:将坏人贬为贱物(坏蛋),贬为魔鬼和棍子(恶鬼、恶棍).就态度色彩而言,“罪人”、“歹徒”较为庄重,正式程度较高;而“坏蛋”、“恶鬼”、“恶棍”则含诙谐或戏谑意味,较随意,非正式.另外,“坏人”和“歹徒”是直说,“恶鬼”和“恶棍”、“坏蛋”则是曲说.总之,这一组同义词语在态度和感情色彩方面是颇有差异的.一般词语具有表情色彩,法律词语是否也具有表情色彩?回答是肯定的.搞清法律词语的表情色彩。
作者 姜剑云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0年第1期33-38,共6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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