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某县青年村民孙某与中年妇女冯某是邻居.去年春天,双方为争门前菜地发生口角,冯某辱骂孙某是野仔,并对其母进行人身攻击,污言秽语不堪入耳.孙某一气之下,打了她一耳光,冯某更是大哭大闹,由于情绪过份激动,引起高血压病复发,昏迷不醒,当即送医院抢救,于第三天死亡.在抢救期间,死者家属自请民间医生,大买与治病无关的贵重药品.在冯某死亡后,又大办丧事,大搞迷信活动,近百人到饭店大吃大喝,并砸盘摔碗,共花去近7千元.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孙某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冯某的死亡与孙某打一耳光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第二种意见认为:孙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赔偿.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一、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要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0年第1期39-41,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