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青少年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的一个共同性的社会问题,低龄化,发案率高频化又是这一问题发展趋势的突出特点.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由于社会制度优越,党的方针政策、方法、措施得当,自然是发案率较低的国家.但也也毋庸讳言,我们在保护青少年的法制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个亟待加强和完善的问题.在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中,同样包括对青少年严重犯罪的严厉打击,对他们的犯罪行为,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严打范围的,当然也要贯彻从重从快从严的方针,这是符合人民的利益的.否则社会治安秩序就很难予以维持.然而,在严打的同时,也应当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体现出教育、感化、挽救的精神来.其中特别是对青少年犯罪中的纠合性共同犯罪,尤其要注意运用唯物辩证的方法,认真分析,区别对待,打击少数,教育争取多数.1987年8月19日上午,X市X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审了曾X X等7人纠合一起进行抢劫的刑事案件.这一案件的犯罪成员中,最大的刚满18岁,小的不满15岁.他们从1987年元月初到2月27日,在X市区和X公园等地,共进行抢劫9次,受害群众达17人,被抢财物价值近千元.仅2月26日在X公园就连续进行抢劫4次,他们公然在区人民武装部附近,手持长短火药枪、宝剑、菜刀、牛角刀、剥刀等凶器,对民兵行抢,气焰十分嚣张,对此,首先应当是严惩不贷,从重从?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0年第3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