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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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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行的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的好些条款中,刑事案件证明的主体表述得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3条《提起刑事案件及揭发犯罪的职责》这样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和调查机关、每当发现犯罪迹象的时候,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提起刑事案件的诉讼、采取法律规定的查明犯罪人的犯罪事实及对其惩罚的措施.”关于这些内容,刑事诉讼法第20条也提到.该条第2款直接规定“法官、检察员、侦查员及进行调查的人员,无权把证明的责任推到被告人身上.”学者们,实际工作者们由这些情况作出了只有一个涵义的结论:不仅检察员、侦查员及调查机关,而且法官都是证明的主体;主体必须证明犯罪事实及认为有罪的原因.根据我们的意见,不能认为这只是法官的任务.不仅如此,在法律书籍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直接引用了“调查机关、侦查员、检察员及法官在进行调查、预审及法院审理时,必须证明为公正解央刑事案件有意义的.情节……”的条文(《苏联司法》1987年第12期第19页).根据我们的意见,法院下必并且不该证明被告人犯罪或没有犯罪.法院应该答复审理案件时出现的主要问题:证明有罪或无罪.如果无罪,——就否决它.
机构地区 法学候补博士
出处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1990年第3期51-53,共2页 Journal of Guizhou Police Officer Vocational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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