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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是否认定为偷(抗)税数额? 编辑同志: 我院办理的一起偷税案,被告人在承包经营某副食品商店期间,偷漏税款,而且未缴纳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的款项。税务机关多次对其教育,被告人仍拒不补缴所欠税款和各种基金,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在计算犯罪数额时,未缴纳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6期47-4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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