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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按投机倒把罪处罚的理论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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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8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假冒商标案件两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二条指出:“为获取非法利润,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非法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
作者 曾芳文
机构地区 湖南省司法学校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8期22-23,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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