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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 某罪犯1978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982年减为无期徒刑,1986年减为有期徒刑14年。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1990年4月报请假释。对该犯是否适用假释,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1990年第8期47-48,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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