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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生产力发展的是社会条件还是自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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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50年代学术界曾经开展过有关“地理环境决定论”的大辩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第四章第二节“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曾明确写着“地理环境是不是决定社会面貌,人类社会制度的性质,以及由一个制度过渡到另一个制度的主要力量呢?历史唯物主义对于这个问题的答覆是否定的。”“教程”的结论是:“地理环境当然是社会发展底经常必要的条件之一,而且它无疑是影响到社会底发展,加速或延缓社会发展的进度。但它的影响并不是决定性的影响,因为社会的变更和发展比地理环境的变更和发展要快得不可计量。欧洲在三千年内已经变更过三种不同的社会制度:原始公社制度,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而在欧洲东部,即苏联,甚至更换了四种社会制度。可是在这同一时期内,欧洲境内的地理条件不是完全没有变更,便是变得很少很少,甚至地理学也不肯提到它。而这是不言而喻的,地理环境方面一种稍许严重地变更都需要几百万年,而人类社会制度中甚至最严重地变更,也只需要几百年或一两千年就够了。
作者 麻高云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28-31,共4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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