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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我国税制改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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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开征城镇土地占用税。从1988年11月起,开征城镇土地占用税。税率依所占用土地位置不同实行差别税率,按平方米计算的征税额,大城市为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县、建制镇和工矿区0.2—4元。 (二)开征印花税。1988年10月1日起开征印花税,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各类合同、营业帐簿、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书或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定额税率计征应纳税额。
出处 《中国计划管理》 1990年第8期40-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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