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屈原作品,前人或称之为“屈辞”,这比称作“屈赋”要好。但其本原却至今没有辨明。本文试图从文体功能、语言结构两个方面说明屈辞的形式,是屈原以辞为诗、以文为诗的创造结果。上先秦文体,有“辞”一类。以我所见,辞有四义: 其一,冤臣之讼辞。《说文》: “辞,说也。从禹辛。禹辛,犹理辜也。”理辜即申辨。后遂指申辨之言为辞。如《书·吕刑》“民之乱,罔不中听狱之两辞”,《周礼·乡士》“听其狱讼,察其辞”。古之理辜,多祈神判。如舜时使皋陶为理狱之官,作五刑;其人死而为神,实为招摇之星。其人治狱,事一神羊,其罪疑者,使羊触之,有罪则触,无罪则不触。其羊一角,“见人斗,触不直者。闻人争,咋不正者”。古者神人以献黄帝,后世楚王亦曾获之。此最初之神判。《墨子·明鬼》谓齐庄君有臣,曰王里国、
出处
《云梦学刊》
1990年第1期7-9,97,共4页
Journal of Yunm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