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到某乡信用社帮助工作,发现该社对有旧欠款的农户用发放新贷款归还原借贷款本息的办法,以此来“搞活”沉淀贷款。究其原因,既有客观的,又有主观的。从主观上来说,主要是部分信用社经营思想不端正,在收回78年以前旧欠款可与个人利益挂钩分成的驱使下,大搞短期行为。据闻,这种以贷“收”贷的做法在不少信用社也都存在。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问题。其一:以贷“收”贷易使贷户产生拖欠、赖债、抗债拒还的心理,形成贷户信用观念下降;其二:以贷“收”贷实际上虚收实贷。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0年第7期60-6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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