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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把增补流动资金列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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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流动资金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承包的企业,应当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在价格改革中,又规定商品库存和原材料调价升值部分资金要全额补充国拨流动资金。但从我们缙云县六家国营工业企业执行情况来看,上述规定并未认真执行。1989年末企业流动资金总额只较1987年增加11.5万元,而同期企业实现利润为530.2万元(87、88年),原材料调价升值额为115.16万元。
作者 麻叶相
出处 《浙江金融》 北大核心 1990年第8期57-57,共1页 Zhejiang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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