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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增补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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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以利息形式增补国营企业向银行贷款需支付利息,此项利息支出按现行制度规定可计入生产成本.而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拨流动资金和企业流动基金——下同)无偿使用,影响国有资产和企业资产的增值。这也是影响企业自我增补流动资金积极性的原因之一.拟对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按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计算提取利息。其利息支出列入生产(经营)成本,作为企业自我增补流动基金的来源之一。例如某国营企业现有国拨流动基金100万元,企业流动基金50万元。按银行借款月利率9.45‰计算,一个季度可增补流动基金42525元。会计处理:
作者 吴心坦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43-43,共1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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