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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财政部提出承包企业税利分留新政策据悉,财政部就如何完善大中型企业的承包经营提出新的办法.主要内容是:对承包期由进行第二轮承包的企业或将要开始承包的企业,实行税利分留新政策.税利分留即企业把利润的35%作为所得税先上交国家财政,然后再根据余下的利润进行承包.采取税利分留,主要是针对效益比较好的企业。至于那些投有承包的微利和亏损企业,也应承包,但不采取税利分留的方式.此外,财政部还就如何确定承包基数、建立企业风险基金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凡前三年实现利润稳定增长的企业,税利年递增应不低于8%至15%,前三年利润逐步下降的,以上年上交税利为承包基数,一定三年不变。
出处 《武汉金融》 北大核心 1990年第5期58-59,共2页 Wuhan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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