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银行长期实行的是存款上交总行、贷款按项目下达指标的“统收、统支”的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979年实行了“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钧、差额控制”的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全国的综合信贷计划由人民银行综合平衡、统一安排后,计划管理与执行由总行、分行和支行分级负责。总行对分行只控制信贷差额,“借差”不得突破,“存差”必须完成。在这一前提下,各分行多吸收的存款可以多发放贷款。这一改革,开始打破了资金上的“大锅饭”,对于发挥各级行自主经营的积极性和扩大吸收存款的积极性,都起了显著的作用。我国于1985年对此又作了进一步改革,实行了“统一计划、划分资金、实贷实存、相互融通”的管理办法,但这一办法在某些方面和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运行机制不适应,需要在深化改革中加以调整、充实和完善。
出处
《中国城市金融》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16-18,共3页
China Urban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