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我国企业同外商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只受让专有技术使用权,外商为提供该项技术使用权所收取的图纸资料费、技术服务(包括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费和人员培训费,是整个技术贸易合同价款的组成部分,应列为专有技术使用费收入,一并计算征收所得税。 1985年,1月1日至今,我国已同25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对这些国家来说,上述专有技术使用费和技术服务费、人员培训费应按有关税收协定的规定,分别适用“特许权使用费”和“专业性劳务”的征税规定办理。但目前的实际征管情况是,我们对上述两项收入仍按总局上述文件的规定合并征税。我认为,这与税收协定的精神不符。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9期24-24,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