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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芬兰:实行税制改革,从1990年起,公司税税率为25%。假如这一提案颁布,1991年的公司税税率降为23%;同时,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对所得税超过265000芬兰马克征收的)也略有降低,现在税率为43%。由公司和个人支付的市政税和教堂税不变。联邦德国:新的税收改革方案已于1990年1月1日生效,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从56%降为33%;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的公司税税率从56%降为50%;适用于非居民公司的税率由50%降为46%;公司分配按现行36%税率课征。
作者 张文春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8期12-12,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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