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一宗美国公民逃税案时,提出如下认定纳税人故意偷漏税的原则意见:“纳税人如果有私设帐簿制作假帐及会计凭证,隐慝或消毁帐册及交易记载凭证,隐慝所得的来源等行为,且均系出于偷税的动机,或逃避其他罪责的动机,均可以认定为“故意”。联邦最高法院这一指导性原则,被认为是判定偷税行为是否主观故意的标准,它经常被各级法院在对逃税案件的判决中引用。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地方各级法院对逃税案件的判决,在美国,纳税义务人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均被认定为故意逃税行为。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8期27-27,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