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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应为鼓励外商再投资开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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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就实施再投资退税优惠问题作点探讨。合营企业再投资退税优惠应否受“投资不足”的制约?《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百分之四十。”这里规定的再投资退税政策从文意上看,并没有说合营企业各方在足额投资后,发生再投资才能向税务机关申办退税。从已投产的合营企业看,合营者存在着“滚雪球式”的投资方式,即合营者把分得的利润作为补偿投资额之不足或转作增资。如合营者原投资额1,000万元,增资后为1,500万元。
作者 翟扬
机构地区 东莞市税务局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8期38-38,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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