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通信企业应尽快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其理由有三:一是邮电企业与外界的横向联系越来越广泛和频繁,同时与国外的往来也日益增多,这些交往必须要有法律保障;二是局长在行使法人代表权力时,应得到多方面的法律咨询,包括重大决策的法律可行性分析等;三是现有各级企业领导班子的法律意识较淡薄,需要加强。鉴于此,建议各级邮电企业尽快设立法律顾问,以保证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笔者认为,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主要是:1、参政。法律顾问应参加局长办公会议。
出处
《通信企业管理》
1990年第4期44-44,共1页
C-Enterprise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