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机构为交通运输生产服务的水平,保障广大交通职工的健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系指交通系统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门诊部、卫生所(保健站)、医务室。第三条医疗机构是防病治病的综合性卫生机构,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法律和法规做好各项医疗、保健和预防工作。
出处
《交通医学》
1990年第2期67-68,共2页
Medical Journal of Communica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