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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物理量及其法定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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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国务院的有关命令,到1990年底以前,包括医药学各领域在内的各行各业均必须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的全面过渡,自1991年1月1日起,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再用非法定单位,否则将予以处罚。
出处 《中国医师进修杂志》 1990年第2期48-50,共3页 Chinese Journal of Postgraduates of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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