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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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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机构的财政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发挥维护财经纪律、整顿财税秩序的作用,适应《行政诉讼法》的实行,我们制定了《关于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驻厂员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出处 《中国财政》 1990年第11期59-61,共3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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