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政府举借的内债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战国时期。检阅颜注《汉书》,其《诸侯王表序》及注中记载,东周末年,周赧王为筹措军费,向豪门富商借款项,出具借据,说明将加利偿还。借款到期后债主纷纷索债,赧王"无以归之"。不得已而屈居深宫逃债。这种债务是以君王的私人信用举借的,与现代公债区别甚大。我国最早具有现代公债性质的政府借款是1894年清政府举办的"息借商款"。鸦片战争后,清王朝为了支付浩繁的军费和巨额的对外赔款,从1853年起举借外债,这些外债虽然接济了一时之急。
出处
《中国财政》
1990年第3期56-57,共2页
China State Fi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