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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常识》教学参考资料——第九课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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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案例江苏省某市一家健身鞋厂,于1984年底,使用人造革试产了健身鞋,以每双14元多的价格出售给上海八个单位4800多双。但这外貌漂亮的健身鞋徒有其表而不实用,消费者穿到脚上,几个小时鞋面就呲牙裂嘴而无法再穿了。于是顾客纷纷要求退货,上海的各购货单位也将鞋退回了原厂。鞋厂接到退货以后,不去研究改进,而将此鞋又卖给了南方贸易公司3000双。不过他们在合同中注明:“该鞋属试制阶段,工艺尚存在问题,因而削价处理,每双10.5元。
作者 吴梅札
出处 《思想政治课教学》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期13-1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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