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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作金融性质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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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1983年和1984年中共中央的两个一号文件明确指出:“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性质”,“信用社要进行改革,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1984年,国务院下达国发(1984)105号文件,批转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关于改革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
出处 《农村金融研究》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0期18-21,共4页 Rural Finance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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