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债的担保在改革、开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常常被用于合同之债和侵权行为之债中,特别是常用于民事合同其中包括经济合同中的购销合同、承揽合同、借款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民事合同之中。保证是债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水平未能达到应有的高度等原因,又由于保证与担保仅只一字之差,二者常常被混在一起出现于包括经济合同在内的民事合同或论著之中,甚至出现于极个别的法规草案之中,例如,将保证合同写成“担保合同”;同时,一些法学文章亦将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与保证合同的法律特征混在一起作为保证的法律特征加以论述。本文仅就债的担保的法律特征,保证的法律性质、法律特征,以及债的担保、保证的其他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阐述。
出处
《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1990年第4期11-16,共6页
Journal of Gui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