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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收养关系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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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收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成立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收养人为“养父母”,被收养人为“养子女”,原来的生父母或者监护人为“送养人”。养父母子女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虽然都是父母子女关系,但法律关系不同。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是通过彼此协商一致的拟制性的“血亲关系”,可以变更或撤消.亲生父母与亲生子女的关系是直接血亲关系,永远无法变更或解除。
出处 《新疆社科论坛》 CSSCI 1990年第2期77-80,共4页 Tribune of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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