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我国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企业各方对企业的责任,仅以其认缴的资本为限。企业各方认缴的资本之和,为企业的注册资本。据了解,目前在具有我国法人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中,一方面存在着企业各方认缴资本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发生了减少企业注册资本,增加企业借贷资本的现象。其后果,一是企业各方实际上不能以其认缴的资本对企业负责。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1期24-24,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