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涉外经济合同中存在不合理条款在改革开放方针指引下,许多地方采取积极态度,努力改善投资环境,大力做好引进外资工作,这是必要的。但有一些地区由于利用外资心切,急于求成,过于迁就外商,在涉外经济合同中签有不合理条款,值得我们总结经验教训。 1、在承担风险上的弊端我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法规定,合资企业的双方共同投资、共担风险。合作企业的中外两方应当是共同投资、各担风险。但在我市已谈签的几个涉外经济合同中。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12期24-25,共2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