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外资企业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只就其在特区内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计贴印花。关于如何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有流动资金”问题,深圳市税局(89)深税外字第94号文规定公式为:自有流动资金=自有资金-固定资产及长期投资占用的自有资金;自有资金=实收资本+储备资金+企业发展基金。对外资企业的资金帐簿,按上述公式确定计算的自有流动资金,笔者认为有待改进。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10期35-35,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