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对中外合资企业再投资退税计算公式初探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五年的,经合营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税税款的40%。”财政部曾以(81)财税字第188号文对再投资退税问题专门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但是文中有关“申请再投资退税的税额计算公式”不够全面和准确,有待探讨。
作者 虞哲庆
出处 《涉外税务》 CSSCI 1990年第4期23-23,共1页 International Taxation In China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