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太省境内向农民征收、筹集、提取各种资金费用,要农民提供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农民应依照本条例履行向乡村上交集体提留、乡镇统筹费和承担劳务的义务。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0年第S2期49-52,共4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