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治税,加强群众监督,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检举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对象,是指除税务系统及工商、审计、监察等执法监督部门干部、职工(含离退休的反聘人员,下同)以外的干部、职工和其他群众。第三条对检举人的奖励,主要根据案情的大小、结合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积极程度、检举揭发材料的准确程度以及补税罚款的额度,酌情给予奖励。具体奖励的比例和额度如下:
出处
《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1990年第19期25-26,共2页
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Jiangxi Provi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