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9年4月9日,上虞县供销储运公司和上虞县食品冷冻联合公司、上虞县煤饼厂、曹娥火车站4家单位同时收到该县人民法院寄来的到庭通知书及诉状副本。诉状是由该县曹娥娥二村递交的。诉状指控上述4家单位在生产作业中所产生的工业和生活等污水含有大量有害物,排放人曹娥江途经原告红庙畈络麻地导致络麻枯死,要求赔偿损失费11890.88元。 导致络麻枯死的原因,是由该县有关职能部门经过现场调查、取样和理化测试后确定的,其结论是无懈可击的。面对这么一份事实和理由充分的赔偿诉讼状。
出处
《浙江档案》
北大核心
1990年第12期15-15,共1页
Zhejiang Arch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