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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中的利益衡量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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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殊疑难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彰显着制定法可能存在的形式价值缺损,法官在审判中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难以抉择与判断。对此,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这一创造性法律思维方法来应对。利益衡量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个案的实质正义得到共同实现。选择利益衡量就意味着法官有一定的创造性,对法律做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但司法的创造性与制约性是并存的,它仍然要游走于司法界域之内并遵循相关制约以获得合法性适用。
作者 王婷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二级参考文献58

  • 1李国光.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的法律政策问题——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184-190. 被引量:18
  • 2信春鹰.当代西方法哲学的认识论和方法论[J].环球法律评论,1995,17(2):9-15. 被引量: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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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耶林,王洪亮,米健.法权感的产生[J].比较法研究,2002(3):103-117. 被引量:8
  • 5.本文所言"法学方法",是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司法上的法律发现、法律续造和判决论证,即所谓的狭义之"法律方法",相当于英语中的‘legal method''和德语中的‘Juristische Methoden''[Z].,..
  • 6See A. M. Honore, Legal Reasoning in Rome and Today, Cambridge Law Review (1973), pp.58.
  • 7G. Radbruch,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 1929, Nachdruck Frankurt/M 1952, S. 242. 转引自[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9页.
  • 8参见[德]魏德士:《法理学》,丁小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246、246-247页.
  • 9美国法学家帕特森(Patterson)在论及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时尝言:"他的关于社会利益的分类,看来包括了立法机关和法院在制定或解释法律时所必须考虑的全部公共政策,至少可以像门捷列夫的化学元素表所起的作用那样……",see Patterson, Jurisprudence, Foundation Press, 1953, pp.518.
  • 10see Hermann Isay, The Method of the Jurisprudence: A Critical Study, in The Jurisprudence of Interests, trans. and ed. by M. Magdalena Schoch, Harvard University, 1948, pp.315-7.

共引文献537

同被引文献69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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