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特殊疑难案件屡见不鲜,这类案件往往彰显着制定法可能存在的形式价值缺损,法官在审判中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难以抉择与判断。对此,有必要运用利益衡量这一创造性法律思维方法来应对。利益衡量使法律的形式正义与个案的实质正义得到共同实现。选择利益衡量就意味着法官有一定的创造性,对法律做创造性的解释和适用。但司法的创造性与制约性是并存的,它仍然要游走于司法界域之内并遵循相关制约以获得合法性适用。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6期98-100,共3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