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没有将逮捕必要性证明问题作为逮捕工作的核心,导致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率较高,不符合对其教育、矫正的基本宗旨。因此,有必要对逮捕的价值追求重新认识,并以此为基点进一步探讨逮捕程序中必要性证明重要性。根据我国国情现状及逻辑思维的基本规律,应将类比推理逻辑引入我国的未成年人逮捕必要性证明过程中,由检察机关在遵循先例的基础上对逮捕活动加以审查,并且赋予侦查机关和辩护方充分的异议权和参与权,以达到节约司法资源和有效降低未成年人羁押率的目的。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11年第6期51-54,47,共5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