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判业务既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学问,更是一项法律运用技艺,只有在专门学习与练习的基础上才能真正掌握和有效驾驭,也只有这种经过专门学习与训练的专门法律人士才能做好审判工作。因此,把那些合适的专业人士选送到法官岗位上就成为履行好司法使命的关键。但由于每个人的特点、潜力和能力等方面的不同,不是任何人经过学习与培训就适合做法官的,这就意味着要摒弃那种让一般人先到法官岗位上再进行专业摸索和培养的方式,而根据现实情况建立起优者自然胜出的竞争性选拔机制。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第6期99-103,共5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