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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一律不得抵扣规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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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
出处 《税收征纳》 2011年第1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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