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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主观方面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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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1997年刑法典新增的罪名“丢失枪支不报罪”。本罪法律的规定在这里过于宽泛,特别是在主观方面,规定的不明确,这在客观上对司法认定本罪的实践活动造成了很大障碍及诸多歧义。
作者 江虹
出处 《商情》 2011年第43期125-1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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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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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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