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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确保所有符合输入地政府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因城市拆迁、学校撤并等原因导致随迁子女失学。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一律免收学杂费,不得加收借读费。”
出处 《山东教育》 2011年第11期62-6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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